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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亟待全国性立法

媒体:张家界在线  作者:何以生
专业号:升金湖 2015/8/26 8:20:40

湿地又被称为“大地之肾”。据省林业部门统计,近30年来,全省有8个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湖泊消失,总面 积相当于1.5个玄武湖。近日,《江苏省湿地保护规划(2015—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出台,明确保护省内四大湿地区。《规划》已列入人大 立法计划。

湿地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沼泽地等带有静止或流动水体的成片浅水区,还包括在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由于生存着大量动植物,很多湿地被列为自然保护区。当前,湿地存在着不合理开发、面积减少、功能退化、污染严重、利用过度、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尚未建立法律体系使湿地保护举步维艰。国家、地方各级湿地管理部门共同反映,缺乏全国性湿地保护法律和开发利用矛盾突出是目前阻滞湿地生态保护的主要障碍。 首先,全国性的湿地保护法律长久缺失造成基层执法“疲软”,难以对破坏湿地行为形成有效约束力。当下,湿地保护急需一部全国性湿地保护法律的出台,消除多部门在湿地资源中的利益考虑,依法对湿地自然生态进行保护。其次,湿地利用与保护矛盾突出,科学规划缺乏诱发多地出现“争地”冲动。当前我国湿地利用方式有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和生态旅游业,“在很多情况下,我们的利用是过度的,超出了环境本身的承载能力,所以使得湿地退化。

国家应出台全国性法律让湿地保护“有法可依”;同时应尽快采取措施化解当前突出的湿地利用与保护矛盾,探索“有效利用”湿地资源,避免湿地自然生态遭到破坏。一是尽快出台全国湿地保护法律,将湿地用途、规划、保护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制定科学的湿地开发利用纲领,严防过度开发利用。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湿地利用情况详尽“摸底”,叫停已经显现或者存在对湿地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项目,修复出现衰退迹象的湿地生态环境。三是着力提高群众湿地保护意识。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各级湿地管理部门充分挖掘和发挥湿地保护区的宣教功能,突出公益性,吸引群众的广泛参与。同时多层次开展湿地宣教活动,增进群众对湿地资源的认知和保护观念。如今,湿地保护已成为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科学合理地规划湿地的开发与利用,切实把保护生态环境、提升经济效益、保障公众生存发展权利三者有机结合,真正实现湿地的可持续保护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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