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焦玉海报道 国务院日前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规定》要求,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规定》指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规定》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规定》要求,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自批准建立或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避免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 《规定》明确,主要保护对象为世界上同类型中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且为世界性珍稀濒危类型;世界上唯一或极特殊的自然遗迹,且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国际对比意义以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时不得缩小保护区核心区面积或对保护区核心区内区域进行调换。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区的,原则上不得调出核心区、缓冲区。 建设单位要开展工程建设生态风险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除国防重大建设工程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重大工程建设调整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调整。 《规定》强调,因擅自调整导致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按照批准设立的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作者: 中国绿色时报记者 焦玉海) (编辑: 施一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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