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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还有很长路要走

媒体:中国环境报  作者:赵娜 闫艳 2013/12/9 9:37:13

■因不同区域生态服务功能和承受的人类干扰存在较大差异,补偿主客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以及补偿效益的监管措施也应各不相同

  ■应该分别制定不同的补偿办法,以增强生态补偿对区域发展与生态保护矛盾的协调能力,切实发挥生态补偿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生态补偿必须按照三中全会提出的资源价值进行合理价值核算,以使补偿能确实反映出保护的价值

  专家访谈

  生态补偿面临重要转折点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高吉喜谈生态补偿政策走向

  记者:《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出台对实施生态补偿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高吉喜:《决定》的出台无疑将加大生态补偿实施的力度,我们也期望能成为生态补偿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但有两点必须强调:一是在《决定》出台前,我国生态补偿已在实施。二是《决定》出台后,并不意味着生态补偿就能一步实施到位。由于生态补偿具有复杂性,必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十八大和三中全会精神为生态补偿奠定了坚实的政治保障。《决定》的出台,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将加快国家、部门、地方生态补偿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整合生态补偿制度与措施,提升生态补偿对生态安全格局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作用。

  记者:早在2011年,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生态补偿条例》已形成草案初稿,国家发改委还同步拟定了《关于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几年过去了,缘何迟迟没有出台?目前,我国如何实现生态补偿法制化?

  高吉喜:这也反映了生态补偿的难度和困难。我国生态补偿具有涉及领域广、影响因素复杂多样等特点,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难度很大。

  生态补偿的法制化,至少需解决两个基础问题,一是强化对生态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如各级政府对生态保护没有正确的认识,若仍唯GDP论,生态补偿即使有制度也难以执行;二是建立生态补偿法制化的科学基础。就生态补偿本身而言,补偿范围界定、补偿标准确定等科学基础薄弱,往往会导致生态补偿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以补偿标准为例,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生态资产核算是生态补偿标准确定的主要依据。目前,除《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LY/T1721-2008)这一标准规范了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的数据源、指标体系、评估方法等工作流程外,其他类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评估指标均未统一,即使同一地区不同的人计算出的结果也不同。如不同研究对鄱阳湖湿地生态服务价值的评估结果有5.17×1010元、3.63×1010元,5.78×1010元等,最大相差200多亿元。

  记者:据了解,《生态补偿条例》将按照森林、草原、湿地等几大生态系统,分别制定各领域生态补偿实施办法,明确各领域的补偿主体、受益主体、补偿程序、监管措施等,形成奖优罚劣的生态补偿机制。对此,您怎么看?

  高吉喜:按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实施生态补偿具有分类明显、易于操作等优势,但不宜反映所补偿对象提供的生态功能和服务。因此,我个人更倾向于按主体功能区划分进行生态补偿,即根据所提供的生态服务类型和生态资产价值进行补偿。

  因不同区域生态服务功能和承受的人类干扰存在较大差异,补偿主客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以及补偿效益的监管措施也应各不相同。因此,应该分别制定不同的补偿办法,以增强生态补偿对区域发展与生态保护矛盾的协调能力,切实发挥生态补偿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奖优罚劣的对象可以生态服务功能的提供方和受益方为主。如防风固沙区,当地政府、牧民通常是生态补偿的受益方。因此,补偿的奖优罚劣可根据落实禁牧、休牧措施,年末牲畜存栏数量(绵羊单位)与上年相比减少量,以及实现草畜平衡等进行科学核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简化程序,按照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的保护成效实施奖优罚劣政策。

  记者:《决定》强调了市场力量。有人认为,政府花钱买环境,只能补偿到平均水平。只有发动企业等一起参与,才能有效改善山区人民的生活。您如何看待这个观点?

  高吉喜: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也是制约各地政府和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性的主要因素。从我国目前现实情况来看,很多生态环境好的地区经济都欠发达,当地百姓的生活水平都不高,这也是政府提供生态补偿的目的之一。但按目前的生态补偿措施确实解决不了生态效益问题,更准确说,也解决不了生态与经济效益的双赢问题。

  对此,我建议:一是建立以生态资产为依据的生态补偿价值核算体系。生态补偿必须按照三中全会提出的资源价值进行合理价值核算,以使补偿能确实反映出保护的价值。

  二是必须改变单纯以资金作为补偿方式的做法。应以通过拓宽当地人民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存技能,改“输血式”生态补偿为“造血式”生态补偿。

  三是充分调动社会参与,从被动保护变为主动保护。首先,企业参与可以降低财政压力,加大生态补偿调节力度;其次,企业是资源利用、污染排放的直接方,企业参与有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量,还可以为山区人民提供就业岗位,增加山区人民收入。

  但必须明确的是,鼓励企业参与生态补偿,同时获取一定的收益回报,但前提条件是,任何活动都不能以牺牲生态功能为代价。

  记者:实现生态补偿制度动态化,能够反映生态修复成本的变化,反映生态环境损害叠加累积的效应。您认为,应该如何推动生态补偿动态化?

  高吉喜:受生态环境状况、物价指数、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居民消费水平,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影响,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补偿制度均具有动态性特征。因此,应该积极推进生态补偿制度动态化。

  首先,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环境状况监测评估、生态服务价值测算技术体系,动态核算生态环境保护效益、生态环境损害叠加累积效应;其次,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水平和居民消费水平变化,动态测算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工程投资、机会成本等,科学合理地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再次,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战略规划和区域环境保护目标,动态界定生态服务受益方的支付标准。例如,《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每3年调整一次生态补偿标准。

  地方案例

  苏州生态补偿率先破局

  不让生态保护功臣吃亏

  从阳澄湖中湖一路向北,快艇大约行驶5分钟便来到了江苏省苏州市的莲花岛。莲花村就在这个三面环水的莲花岛上。

  说起近3年来莲花村环境的变化,正准备回家的张阿姨指着身边的一条水泥路说:“以前这条路是泥土路,一下雨路就很不好走。这两年不但修了水泥路,村里还组织了一支保洁队伍,现在环境好多了。”

  修好的道路,整洁的村容,吸引了络绎不绝的游人。这背后是生态补偿带来的实惠,而为村子要来这个实惠的就是原莲花村村支书杨晓明。

  生态补偿带来大实惠

  2010年,在苏州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杨晓明等24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实施生态补偿办法”的建议被列为人大议案。

  对于这份提案,杨晓明现在仍记忆犹新:“我当时的观点就是‘保护阳澄湖,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通过调研,我们发现群众对于这个问题呼声很高,于是我们在提案中提出了3个问题:一是生态补偿怎么补;二是谁来补;三是补给谁。‘怎么补’这个问题,我们设想是对阳澄湖、太湖等受保护限制发展地区的村镇进行补偿;‘谁来补’则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补给保护区的村镇用于生态保护建设;‘补给谁’则是将补偿资金拨给生态保护区内为保护生态作出贡献的责任主体,也就是直接拨给村里。”

  2010年,生态补偿政策正式实施时,规定只要靠着阳澄湖的村都可以获得50万元的生态补偿资金。杨晓明告诉记者,当时村级收入一般是每年100万元左右,一下子获得了50万元的生态补偿,占了村级收入的一半,有效缓解了资金压力,提高了保护环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有了这笔钱,如何用好这笔钱,当时作为莲花村村支书的杨晓明细细盘算起来:根据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公平效率的原则,50万元被分成3部分,1/3的钱用于生态保护建设,1/3的钱用于组织村里建设保洁队伍,1/3的钱用于村里公用设施的建设。

  说到利用生态补偿资金的效果,杨晓明说:“不管是村庄的环境、绿化,还是垃圾清运,都在生态补偿资金‘落地’后变得容易起来。”

  环境变好引来高收入

  “以前我们村的环境是脏、乱、差,哪有外地游客来玩啊。现在这几年,有了补偿,生态环境变好了,很多游客都来旅游。今年6月摘杨梅时,我家一星期要接待几百人,每天都要做上四五桌的菜。”40多岁的西巷村村民李洪方说。

  西巷村是隶属于杨湾村的一个自然村,整个杨湾村都处于环太湖的保护区内。村民均以种植果树、茶叶、枇杷、杨梅等农副产品为收入来源。过去3年,这个村每年获得50万元的补偿资金,今年苏州市又对生态湿地村进行了分档细化补偿,杨湾村符合两项标准,可以拿到80万元的补偿资金。

  对于这笔补偿资金,杨湾村村支书陆雄文说:“生态补偿资金提高了村民生活质量,使村庄环境得到改善。我们组织了50多人的保洁队伍,保洁员的工资以及每个村修桥、修路等民生工程的资金均出自生态补偿资金。”

  通过生态补偿,陆雄文不仅看到了资金本身带来的效果,他认为生态补偿可以带领村民走上增产致富的道路。“下一步,我们想发展生态旅游业,把现有零散的农家乐集中起来进行抱团发展。不仅把游客迎进来,还能把游客留下来。”

  从一刀切到逐步细化

  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2年,苏州市区财政共拨付生态补偿资金3.27亿元,将5.52万亩连片水稻田、24.33万亩生态公益林、29个水源地村、105个生态湿地村列入生态补偿范围,31个镇204个行政村得到生态补偿。

  首先解决了“有没有”的问题,有了生态补偿后,一开始采用的是“一刀切”方式,只要是沿太湖、阳澄湖的重点湿地村,不考虑面积大小、人口多少,就进行每个村50万元的生态补偿。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村,不管是一级保护区,还是二级保护区,还是准保护区,按每个村100万元予以生态补偿,补偿的范围相对宽泛。

  2010年~2013年,生态补偿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一些接受补偿的村提出每个村所承担的保护责任也不一样,这样“一刀切”补偿有点粗放和简化。

  2013年,苏州市委、市政府在调整生态补偿政策时,为了让生态补偿相对更合理,主要考虑了3方面相关因素,对生态补偿资金进行测算。一是行政村面积的大小;二是湖岸线的长短;三是行政村常驻人口的多少。

  确定这3个因素后,苏州市分3个档次对湿地村和水源地村进行补偿:以行政村为单位,湖岸线长度在3500米以上,区域土地面积在1万亩以上,村常住人口(以2012年统计年鉴数据为准)在4000人以上,同时达到3项标准的,水源地村每村按140万元、生态湿地村每村按100万元予以生态补偿;符合1项以上标准的,水源地村每村按120万元、生态湿地村每村按80万元予以生态补偿;3项标准均未达到的,水源地村每村按100万元、生态湿地村每村按60万元予以生态补偿。

  在今年调整的政策中,除了将生态湿地村进行分档补偿外,还提高了对水稻田、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现在凡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级以上国土、农业部门确认为需保护的水稻田,均按每亩400元予以生态补偿。生态公益林现在按每亩150元予以生态补偿。

  今年苏州市人大已经把生态补偿纳入立法计划,明年将出台《生态补偿条例》。届时,可能会将更多需要进行保护、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纳入生态补偿范围。对于补偿标准,也会用法律固定下来,按照3年一个周期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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