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总结国际国内生态补偿立法的经验做法,探讨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特别是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途径,推动生态补偿政策法规体系建设,2011年11月26—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江西省人民政府、亚洲开发银行在江西九江市联合举办生态补偿国际研讨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李朴民出席会议并致辞,江西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凌成兴到会表示祝贺并作了讲话。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同志,来自中国科学院、亚洲开发银行、北京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国家信息中心、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等单位的相关专家,以及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安徽等15个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负责同志共约100人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去年以来,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扎实工作,我国生态补偿政策法规体系建设迈出重要步伐,《生态补偿条例》形成草案初稿,《关于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即将上报国务院审议,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重大生态工程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出台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区域补偿政策加快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涉及的451个县全部纳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范围,2011年补偿金额达到300亿元。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深入推进,流域生态补偿在新安江和潮河流域上游取得实质性进展,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扩大到12.59亿亩,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覆盖了全国64%的天然草原,全国所有省(区、市)均建立并实施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具有一定生态补偿性质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程稳步推进,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等一批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取得新的进展,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和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不断加强。
会议认为,湿地是三大陆地生态系统之一,被誉为“地球之肾”、“淡水之源”和“物种基因库”,在降解污染、净化水质,提供水资源和动植物栖息地,储存有机碳和无机碳,以及供应生产生活资料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实施了湿地保护工程,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550多处、湿地公园260多处、国际重要湿地37处,自然湿地保护率超过50%。国家从2010年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对40多个国际重要湿地、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等进行了生态效益补偿。湿地生态补偿日益成为生态补偿试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议指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生态补偿概念、生态补偿重点领域、生态服务付费制度、补偿责任主体、补偿资金来源、补偿方式等关键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
会议强调,下一步,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部署,加快制定出台专门的生态补偿政策法规。重点抓好四项工作:
一是落实好现有生态补偿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作为建设生态文明、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真正把生态补偿这件大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是深入开展试点工作。在继续推进现有生态补偿试点的基础上,再启动实施一批生态补偿试点示范。选择一批重点流域开展流域和水资源生态补偿试点,在部分东部沿海城市开展海洋生态补偿试点,继续深化湿地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试点,在西北地区尝试开展荒漠治理生态补偿,启动中西部生态补偿示范区建设。
三是进一步细化补偿措施。按照森林、草原、湿地等几大生态系统,分别制定各领域生态补偿实施办法,明确各领域的补偿主体、受益主体、补偿程序、监管措施等,确定相关利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奖优罚劣的生态补偿机制。
四是加快建立健全基础支撑体系。要研究建立水源地及重要生态系统,尤其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服务功能监测和价值评估、生态破坏和环境损害的经济损失核算体系。要尽快制定各领域的生态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体系,建立完善跨界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加快建立生态补偿交易平台和信息统计发布制度,为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基础支撑和科学依据。
(西部开发司农林生态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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