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解读—
确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主要是指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生态补偿主要包括对生态系统本身保护(恢复)或破坏的成本进行补偿;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等几个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把生态补偿制度确立下来,使国家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法制化,这不仅是理论上的科学论断,也是实践中的客观要求,意义重大。
文/本报记者 侯利珍 实习生 张景景 通讯员 李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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