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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须持采集证

媒体:中国绿色时报  作者:内详 2014/2/7 9:31:14

 

  本报讯 记者王钰报道 国家林业局日前印发《关于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采集(含移植、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必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采集证》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

  《通知》指出,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其中,用于人工培育的,应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培育基地规模和技术力量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应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文件、相关背景资料及采集作业办法;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的,应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

   《通知》明确,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经采集地县级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采集申请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核发《采集证》。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经采集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采集申请签署意见后,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核发《采集证》。

  依照《通知》,采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除外,不含移植和采伐)、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经采集地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相关规定申请《采集证》。采伐(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通知》要求,采集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采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查验结果及时报告批准机关。

  《通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8〕150号)同时废止。

 
                                                                                                               (作者: 王钰) (编辑: 施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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